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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监管制度

1. 海关监管由俄海关官员实施,具体做法是:查验通关所必需的单证和信息;查验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特殊的海关监管方式—个人查验;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登记;对自然人和负责人进行口头询问;对登记报表制度进行检查;对海关临时保管仓库、保税仓库、自由仓库、保税区、免税店以及其它可存放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交通工具或从事应受海关监督的活动的处所进行检查;根据俄《海关法典》及其它有关海关事务的法律文件实施与俄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其它监管活动。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可使用对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无危险的,对货物、交通工具和个人无损害的技术手段。
海关监管的实施办法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依照俄《海关法典》予以确定。
2. 为实施海关监管,应在俄联邦关境沿线、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海关机关所在地及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的其它地点设立海关监管区。其设立和加以标志的程序由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
货物、交通工具、人员通过海关监管区境界或在其境内从事生产活动及其它商业活动,须得到俄海关机关允许并在其监督下方可进行,但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除外。遇后者情况时,须提前通知海关机关。
3. 将货物和交通工具运送通过俄联邦关境或从事应受海关机关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海关机关提交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和信息。这些单证和信息的清单及其提交程序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依照俄《海关法典》及其它法律予以确定。
为实施海关监管,俄海关机关有权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了解将货物和交通工具运送通过俄联邦关境的人员、报关员或其他从事应受海关机关监督活动的人员的业务活动和帐目情况。
俄联邦其它护法机关、税务机关和其它监督机关可主动或按照俄联邦海关机关的要求通报海关监管所必需的现有信息。
有关人员应将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至少保存三年。
4. 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依照俄联邦法律聘请其它护法和监督机关、企业、机关和组织的专家,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前来协助实施海关监管。
5. 为实施海关监管,俄联邦海关官员有权持公务证件进入可存放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交通工具、海关监管必需的单证或从事应受海关监督的活动的任何人员的处所和场地,但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其它情况除外。
6. 俄海关机关可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交通工具、处所等进行核查,其手段是:打上铅封、印章、数字、字母等标记及核查符号,盖戳,提取样品,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描述,绘制图纸,照相,使用随货单证或其它资料等。
上述核查手段只有俄海关机关或经其同意方可变更或取消,但货物和交通工具已存在实际灭失或严重损坏威胁的情况除外。有关变更、排除或取消核查手段事项应及时通报俄海关机关并提出存在上述威胁的证据。
7. 为确保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得以遵照执行,如已有理由认为上述法律或国际条约未能遵照执行或未能完全遵照执行,俄海关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检查将货物和交通工具运送通过俄联邦关境的人员、报关员或其他从事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活动的人员的财务经营活动。
在进行上述检查时,俄海关官员有权:
要求无偿提供与海关事务和海关职能有关的单证(包括银行单证)和经贸活动信息;
向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了解情况并获得书面和口头解释;
将处所启封;
如有关单证须在异地查验,可按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格式出具收据将单证调走。调走的单证应在最短期限内归还原处。必要时俄海关官员可规定检查单证和信息的时间和地点。
俄海关官员检查时不得对被检查人员造成不合法的损失,检查结果应立即通知对方。
检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海关官员不得泄漏、用于私人目的、向第三者及国家机关转移,但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除外。
8. 俄联邦海关机关通常实施的海关监管方式应当确保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海关事务有关法律、其它法律以及俄联邦国际条约得以遵照执行。不实施或免予实施其它海关监管方式并不等于被海关监管人员已被免除遵守俄《海关法典》、海关事务有关法律、其它法律及俄联邦国际条约的义务。
必要时俄海关机关可实施俄《海关法典》所列的各种监管方式,但下列第9点所列情况除外。


9. 只有俄《海关法典》能对免予实施一定形式的海关监管事项作出规定。
俄联邦总统、副总统及其随行家庭成员的个人行李免验。
俄联邦议会议员、政府成员因执行公务通过俄联邦关境时个人行李免验。
外国战舰(艇)、战斗机和军用运输机及自动行进的军事装备免验。
如果符合俄联邦的切身利益,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某些个别人员、个别货物和交通工具免予实施一定形式的海关监管。
按照俄联邦国际条约免予实施一定形式的海关监管须在该条约被正式批准后实行。
10. 如有充分理由认为,通过俄联邦关境或来到俄海关监管区或国际航空港过境区的自然人私自隐瞒和不交出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所违禁的货物时,根据俄联邦海关机关关长或其代理人的决定,可实施特殊的海关监管方式-个人查验。
在个人查验开始之前,俄海关官员应向该自然人宣布俄联邦海关机关关长或其代理人关于实施个人查验的决定,向其介绍在实施此种查验时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其自动交出所隐瞒的货物。
个人查验应由与被查验人同一性别的俄海关官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隔离室内实施,应有两名同性别证人在场。不得允许其他人进入隔离室并对查验现场进行窥察。查验人体应由医务人员进行。
有关个人查验实施情况应按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格式填写书面报告。该报告应由实施查验的海关官员、被查验人及两名证人签字,如对人体进行查验时则还应有医务人员签字。被查验人有权在报告书上进行声明。
11.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不允许对被查验的人员及其货物和交通工具造成不合法的损失。
俄联邦海关机关及其官员应按照俄联邦法律对造成的不合法损失承担责任。
俄海关官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12. 除俄《海关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凡是通过俄联邦关境的货物和交通工具均需实施海关监管。
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强制阻留未经其许可而离开俄联邦关境的交通工具(包括河海舰船及飞机)并让其返回,但已处于其他国家境内的外国舰船、飞机除外。
13. 海关对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的监管自其越过俄联邦关境时起开始实施,而对出口的海关监管则自接受报关单时起开始实施。
如俄《海关法典》未作其他规定,则海关监管在货物和交通工具放行时结束。
如放行的货物和交通工具系运出俄联邦关境的,海关监管在其越过俄联邦关境时结束。
有关人员应遵守在最短期限内实施海关监管的要求。该要求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因某人员未遵守该要求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14. 不论货物和交通工具是否放行,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已遭违反,即可随时对上述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海关监管。
在上述情况下,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二次检查,复查报关单所填信息并检查有关该货物经贸商业业务的商业单证及其它信息。上述检查可在报关人或与上述业务有关或持有必要单证的人员所在地进行。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该人员应按照俄《海关法典》承担责任。
15. 俄联邦海关机关应在接受报关单及报关人提交所有通关必需的单证和信息时起不迟于10天内检查报关单、其它单证并查验货物和交通工具。对救灾物资、活动物、易腐货物、放射性物质、新闻媒体所需信息资料、发往俄联邦立法、执行、司法等最高权力机关的货物及其它类似货物应在接受报关单及报关人提交所有通关必需的单证和信息时起不迟于3天内进行上述检查和查验。
16. 应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和交通工具,其运输、装卸、转载、计量、包装及其存放处所和容器的开放等事项,按俄《海关法典》第134条规定办理。
17. 为实施海关监管提取样品,按俄《海关法典》第135条规定办理。
18. 在海关对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查验时,报关人和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及其代表根据本人动议有权亲临现场。具体事项按俄《海关法典》第196条办理。
19. 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对其监管的货物和交通工具以及未缴纳海关税费或提供海关税费优惠的货物随时进行清点。



关税计征制度


自1996年7月1日起,俄已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自1999年开始又恢复对某些商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
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表(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俄联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发布第886号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档,即5%、10%、15%和20%,这次简化和下调的进口税率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是对原有税率的重大改善,也是为俄入世所做的一次调整与准备。
俄对不同类型国家按不同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税率表上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凡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2倍计征关税。
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批准可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均可在俄享受关税优惠。其中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中国属于享受普惠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列,优惠幅度为25%。
为享受优惠关税,报关人必须递交产地证书。如递交不出产地证书,但可用其它方法确定产地,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或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2倍计征。
但下列商品不享受进口关税优惠:果汁、菜汁、矿泉水、汽水及其它非酒精饮料、曲啤、80度以内非变性食用酒精、烈性酒、甜酒、其它酒精饮料、合成材料服装、鞋、护腿套、天然宝石、人造宝石及其制品、非金银宝石妇女饰物,电话机、电唱机、录音机、音箱、录相机、放相机、无线电话电报传送接收设备、广播电视传送接收设备、小汽车、客货两用车、赛车、钟表、钟表零件、表带、表链。
外商企业注册后一年内作为法定资本投资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其它税,但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
用于国际货运的交通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目的输入的商品、自然人非用于生产或其它商业目的而输入的总值在1000美元以内和重量在50公斤以内的商品免税。
为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须确定商品的税号、价值和产地。
海关估价是计征商品关税的依据。俄《关税法》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用以下6种方法:
1. 按商品成交价估价;
2. 按相同商品成交价估价;
3. 按同类商品成交价估价;
4. 按减值法估价;
5. 按加值法估价;
6. 参照国际惯例估价法估价。
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单证,包括:合同及合同补充书;发票及银行结算凭证;运单及保险单;发货国报关单;订货单;仓单;厂家商品目录、价目表、明细单;装箱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安全证书及其它单证。
俄《关税法》依据现行国际惯例,规定了商品产地国的确定原则。
为证明商品产地国,进口商应向俄海关提供商品产地证书。如产地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时,应提供A型产地证书;如产地为独联体国家时,应提供CT-1型产地证书。此外,对受配额及其它措施限制进口的商品,对国际协定及俄国内环保、国家安全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进口商品以及海关对产地有怀疑的进口商品均须提供产地证书。
按照关贸总协定承认的民族经济保护权,俄《关税法》还规定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特别关税。
除进口关税外,进口商还应缴纳海关手续费,目前为商品发票总价值的0.15%。


进口商品通关程序


俄《海关法典》规定,海关手续应在发货人(出口时)或收货人(进口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俄海关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间为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海关机关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海关手续可在其它地点和非海关工作时间办理,但需收取双倍手续费。俄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决定某些种类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某些商品只有办完动植物检疫、生态及其他检验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
3、许可证(指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4、商检证书(指需进行商检的商品);
5、有关商品的许可证书(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申领地点如下:
A、动植物产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B、电离子辐射源产品-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委员会;
C、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内务部;
D、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国家通讯信息委员会;
6、原产地证(指商品产地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
7、法律规定的关税、税费付讫的单据;
8、进口合同登记证;
9、其它补充单证。
海关手续分为初步手续和基本手续两部分。初步手续系指货物按一定的海关制度存放之前应办理的手续,旨在防止运入违禁品并为海关目的进行商品验证。基本手续系指在海关接收报关单后,由海关、报关人及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应受海关进行监管的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常运到收货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并在那里办理海关手续。
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在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该期限不得超过向海关提交货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不得超过10天)。
如海关确认受理报关单,则应将报关单编号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对所提交的单证、信息发生怀疑,海关有权索要补充单证和信息,以便检查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所含信息是否准确。
海关负责人须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审查单证并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若是易腐货物则不超过3天)。上述期限自报关单提交之日起算。
运入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还须提前办理货物申报,在预计货物过境之日前10-30天内须向海关提交临时报关单并将海关税费保证金存入海关帐户。保证金率根据俄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第420号命令予以确定。
以下情况可不存入保证金:
1. 货物是由持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许可证的海关承运人运输的;
2. 货物是根据1975年国际货运公约运输的。


海关其他关税

一、除关税外,进口商品还须缴纳20%的增值税(食品、粮食、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此外,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雪茄、香烟、首饰、小汽车、汽车用汽油、快艇、游艇、猎枪等商品进口时应缴纳消费税。
自1996年1月1日起,下列商品进口时免缴增值税:
1. 外商企业作为法定资本投资进口的商品;
2. 技术设备配件;
3. 外国技术援助项下的进口商品;
4. 科技期刊;
5. 文艺、档案机构用国家经费购得的艺术作品;
6. 民间工艺企业采购的材料、设备;
7. 图书馆、博物馆通过国际图书交换获得的出版物。
二、海关临时保管仓库、保税仓库、自由仓库、保税区。
临时保管仓库可存放已通过俄关境但未办完海关手续的货物和交通工具,存放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清关后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三昼夜。
在保税仓库存放的货物在存放期间可免缴关税及其它税费,也不实行许可证和配额管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须提交以下单证:
1. 报关单;
2. 货运跟单;
3. 办理海关手续和实施海关监管的其它必要单证。
在保税仓库存放期间,除动植物产品外,一般货物可不提交商检证书。
货物在保税仓库的存放期限为三年。存放期满后,货物应重新办理报关和其它手续。
自由仓库和保税区是一种海关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外国商品可在一定地域、处所内存放和使用,同时免缴关税和其它税费。俄罗斯商品则按海关出口制度的规定在该地域、处所内存放和使用。在自由仓库和保税区内可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活动和商业活动,但零售贸易和法律禁止的活动除外。
货物在保税区内存放不受时间限制,出入该区和自由仓库时海关手续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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